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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公布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同时废止。省长 尹力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
借用资质施工的人,能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A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为了能够承接工程,A找到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B。双方约定:由B公司出面签合同、办理手续;实际施工由A负责;工程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分配。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借用资质施工。工程完成以后,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A作为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付款?这是很多工程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借用资质,不等于当然取得合同地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存在多个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正常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组织施工,并向下游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主体,就可能形成实际施工人。但是借用资质有一个特殊点:表面上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是正常的分包关系。很多时候:真正施工的人没有资质;有资质的企业只是出借名义。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可能违反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这也导致后续工程款主张会更加复杂。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很多人认为:“工程是我干的,钱也是我垫的,所以我当然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这个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建
承包人如何举证,才能成功认定工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签订时,一切正常。但是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突然发生巨大变化:主要材料价格暴涨;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施工条件发生根本变化。承包人发现: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施工,可能造成巨大亏损。于是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格需要调整。”但发包人通常会回应:“这是固定价合同,亏损风险应该由你承担。”双方争议最终进入诉讼。这时候,承包人能否成功主张情势变更,关键不只是说明自己亏损,而是要完成一套完整的举证。情势变更不是解决普通亏损问题的工具很多工程企业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只要工程亏损,就可以申请调整合同价格。实际上,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有比较严格的条件。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周期较长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人工上涨、市场变化,本来就是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如果任何价格波动都可以调整合同,那么固定价合同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法院审查情势变更时,首先关注:这个变化是不是已经超过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换句话说:不是“亏钱了”就一定可以调整。而是要证明:发生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重大变化。第一,证明
固定价合同遇到主材暴涨,承包人还能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一种非常常见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提前约定一个总价,工程完工以后原则上按照这个价格结算。对于发包人来说,固定价合同最大的优势是:成本可控。但对于承包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施工周期较长,期间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比如:钢材签约时每吨4000元;施工一年后涨到7000元。混凝土、人工、设备费用也大幅上涨。承包人发现:按照原合同价格继续施工,可能不仅没有利润,甚至出现严重亏损。那么问题来了:固定价合同约定以后,材料价格暴涨,承包人还能不能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固定价合同,不代表所有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很多人认为:既然合同约定固定价格,那么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承包人都必须按照原价格完成。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固定价合同的本质,是双方提前对正常市场风险进行了分配。比如:材料价格小幅波动;人工成本正常变化;施工过程中一般经营风险。这些通常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但是,如果发生的是远远超出正常商业预期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发生根本改变,就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财评和审计结果偏低,承包人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工程已经施工完成,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时产生争议。发包人拿出一份财政评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说:“政府审计结果就是这么多,工程款只能按照这个金额支付。”承包人却认为:“这个价格明显偏低,很多工程量没有计算,很多费用也没有纳入。”那么问题来了:财政评审或者审计报告出来以后,承包人还能不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这个问题非常常见。财评、审计结果并不当然等于最终工程价款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经过财政评审或者政府审计,工程造价就已经确定,法院不能再重新鉴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财政评审、审计报告,本质上是一种专业审查意见。它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还要看具体情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首先要尊重双方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者约定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作为最终工程价款。那么该约定通常具有重要影响。但如果合同没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仅仅因为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就认为审计金额当然约束承包人,并不一定成立。工程款最终是多少,仍然需要结合合同、施工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没有收到,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问题:施工单位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拿到这笔工程款债权以后,能不能继续享有原本属于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工程款债权转让,不只是普通债权转让一般债权转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甲欠乙100万元。乙把这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以后丙可以向甲要求还款。但是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比较特殊。因为它不仅仅是一笔钱,还附带了一项重要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种权利与工程本身密切相关。所以问题就来了: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那么优先受偿权是否也跟着一起转让?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专门赋予施工承包人的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工程款债权已经真实转让,受让人实际上取得了这笔工程款债权,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也应当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继续享有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现实中经常有人认为:担保合同既然已经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当然就不用还钱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担保合同无效,确实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直接按照原来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责任或者其他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无效,不等于担保人一定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之所以无效,债权人或者担保人本身存在过错,仍然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一、首先要区分: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假设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王某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有效,张某到期不还钱,符合条件时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这属于: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后来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了。这时候王某原则上不再按照那份无效保证合同承担原本约定的保证责任。但如果王某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担保合同有效,讨论的是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更多讨论的是过错赔偿责任。二、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处理?这是第一种情况。比如借款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只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因为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公司一定可以不认账吗?公司做生意,很多合同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于是很容易产生一种认识: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公司就必须负责。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另一种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结果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自己签了一份1000万元的合同。后来合同亏了,公司就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这份合同公司不认可。那么问题来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到底对公司有没有效力?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有效”或者“无效”。关键要看:他到底违反了什么限制,以及合同另一方知不知道这种限制。一、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不一样普通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一般要看他有没有代理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所不同。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依法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以后,公司不能轻易说:“这个合同不是公司盖章同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的,所以和公司无关。”如果是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通常首先产生的是公司的法律后果。真正复杂的问题在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后怎么办。二、只是违反公司章程,一般不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让与担保和买卖合同到底怎么区分现实交易中,有一种合同看起来非常像买卖,但实际上双方真正想做的并不是买卖。比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为了保证将来能够还钱,张某把自己的一辆汽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双方同时约定:张某把100万元还清以后,李某再把汽车过户回来;如果到期还不上钱,汽车就归李某。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李某已经成了车主。那么这到底是一份真正的汽车买卖合同,还是一种担保?这就涉及一个比较典型的法律概念:让与担保。一、什么是让与担保?简单来说,让与担保就是:为了保证一笔债务能够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某项财产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等债务还清以后,再把财产返还。例如:借款人把汽车过户给出借人;股东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到债权人名下;房产办理相应权利转移安排;其他财产权利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这些交易表面上看起来很像“买卖”或者“转让”。但是双方真正的目的不是让债权人购买这项财产,而是:拿这项财产给债务作担保。所以判断让与担保,不能只看合同标题。真正要看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二、为什么很多让与担保都会套一层“买卖合同”?因为让与担保本身就具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财产形式上发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不是发生意外就能免责签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看起来很简单。但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最容易争议的恰恰就是一句话:到底什么才算不可抗力?疫情、暴雨、停电、政府政策、原材料涨价、供应商停产、国际局势变化……这些事情是不是都可以叫“不可抗力”?答案显然不是。一、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有三个核心条件《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简单概括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三个条件非常重要。首先是不能预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通常无法合理预见这个事件会发生。其次是不能避免。即使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发生。最后是不能克服。事件发生以后,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它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所以真正能够达到法律意义上“不可抗力”标准的事件,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多。二、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这是前几年合同纠纷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问题。很多人形成了一个简单印象:疫情等于不可抗力。实际上并不是。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判断。例如:一份合同是在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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