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不是发生意外就能免责

签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看起来很简单。

但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最容易争议的恰恰就是一句话:

到底什么才算不可抗力?

疫情、暴雨、停电、政府政策、原材料涨价、供应商停产、国际局势变化……

这些事情是不是都可以叫“不可抗力”?

答案显然不是。

一、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有三个核心条件

《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简单概括就是: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三个条件非常重要。

首先是不能预见。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通常无法合理预见这个事件会发生。

其次是不能避免。

即使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发生。

最后是不能克服。

事件发生以后,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它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所以真正能够达到法律意义上“不可抗力”标准的事件,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多。

二、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

这是前几年合同纠纷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问题。

很多人形成了一个简单印象:

疫情等于不可抗力。

实际上并不是。

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判断。

例如:

一份合同是在疫情发生以前签订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疫情,随后当地采取封控措施,工厂完全无法生产,物流也无法运输。

这种情况下,相关措施就可能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

但是如果到了疫情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以后,双方明明知道仍然存在相应风险,却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再发生类似情况时,“不能预见”这一条件就需要重新判断。

所以:

同样一个事件,在不同时间签订的合同中,法律评价可能完全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判断不可抗力不能只看“发生了什么”,还必须看:

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当时双方能够预见什么。

三、原材料涨价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

做生意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签合同的时候原材料100元。

半年以后涨到了150元甚至200元。

卖方发现继续履行合同要亏很多钱,于是提出:

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我不能按照原价格继续供货。

这种说法一般很难成立。

市场价格波动,本身通常属于商业经营风险。

汇率变化、运输费用上涨、人工成本增加、普通的供应链波动等,一般也不能轻易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然,如果发生的是远远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还可能涉及《民法典》中的另一项制度:

情势变更。

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并不是一回事。

简单来说:

不可抗力重点解决的是“为什么不能履行”;

情势变更更多解决的是“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是不是明显不公平”。

两者不要混为一谈。

四、供应商违约,也不当然属于你的不可抗力

例如:

A向B承诺6月1日前交货。

A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

后来C没有按期供货,导致A也无法按时向B交货。

A能不能告诉B:

我的供应商没有供货,这是不可抗力?

通常不能这么简单处理。

选择什么供应商,本身就是企业经营中的一部分。

上游供应商违约,一般属于企业自己的商业风险。

除非供应商无法履行背后确实发生了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事件,而且该事件又直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才可能进一步讨论不可抗力的问题。

否则:

不能把第三方违约简单包装成自己的不可抗力。

五、发生不可抗力,也不是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这是另一个很常见的误区。

很多人以为:

只要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我所有责任都没有了。

也不是。

《民法典》的基本规则是:

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注意这里有几个关键词:

“根据影响”以及“部分或者全部”。

比如:

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20天,那么原则上就要判断这20天对履行造成了多大影响。

如果只是造成交货延迟,并没有导致整个合同完全无法履行,那么通常不能直接认为整份合同都不用履行了。

所以不可抗力并不是一张“万能免责卡”。

六、已经违约以后再发生不可抗力,未必能够免责

还有一种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合同约定:

6月1日交货。

卖方到了6月1日仍然没有交货,本身已经构成迟延履行。

到了6月10日,突然发生不可抗力。

这个时候卖方再说:

因为不可抗力,所以我不承担违约责任。

就可能出现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不能先违约,然后等到后来发生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再拿这个事件给之前的违约行为免责。

判断时间点非常重要。

七、发生不可抗力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

即使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不是自己什么都不用做。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同时,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

例如:

政府发布的停产通知;

交通管制文件;

航班取消证明;

港口关闭通知;

灾害证明;

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等。

为什么需要及时通知?

因为合同另一方也需要采取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

如果明明已经知道自己不可能交货,却一直不告诉对方,导致对方继续投入资金、安排人员或者向下游作出承诺,那么扩大的损失未必都能够通过“不可抗力”免责。

所以处理不可抗力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发生事件以后不仅要证明,还要及时沟通和减损。

八、不可抗力严重到什么程度,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有时候只是导致合同延迟履行。

但有时候会严重到合同根本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

这时候就涉及合同解除。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例如: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某一天为一场大型活动供应设备。

结果因为突发事件,这场活动依法被永久取消。

即使三个月以后设备还能够正常生产,对买方来说也已经没有意义。

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但如果只是延迟几天,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一般就不能简单主张整个合同解除。

九、合同里为什么还要专门写不可抗力条款?

有人会问:

既然《民法典》已经规定了不可抗力,合同里面还有必要再写吗?

当然有必要。

一份好的不可抗力条款至少有两个作用。

第一个作用,是明确双方对风险的认识。

第二个作用,是提前约定发生风险以后怎么处理。

尤其是金额比较大的合同、长期合同以及国际贸易合同,更应该把这一条写清楚。

十、不可抗力条款最好不要只写一句话

有些合同只有一句: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这种条款太简单。

实际起草时,可以重点约定以下几个方面。

1. 哪些事件属于约定范围

例如可以列举:

重大自然灾害;

战争或者重大社会事件;

政府依法采取的禁止性措施;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条件的客观事件。

但不要以为合同里列举了一个事件,它就自动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真正发生争议以后,仍然要结合事件性质、签约时间和实际影响进行判断。

2. 通知时间

例如约定: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知道事件发生后一定期限内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事情以后几个月才突然提出免责。

3. 证明义务

合同最好明确: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件以及事件影响的相关资料。

4. 对履行期限的影响

可以明确:

发生不可抗力以后,是暂停履行、顺延工期,还是重新协商履行期限。

5. 不可抗力持续太久怎么办

例如约定: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60天或者90天,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能够减少以后是否达到解除条件的争议。

十一、合同里列举得越多越好吗?

也未必。

有些合同为了显得专业,在不可抗力条款里一次列十几二十种情况:

台风、暴雨、火灾、战争、罢工、停电、疫情、交通管制、政府行为……

最后再加一句:

“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看起来非常全面。

但真正发生纠纷以后,还是要回到具体事件本身。

比如:

普通停电和整个地区发生重大电力灾害,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企业内部员工罢工和全国性的重大社会事件,也未必具有相同法律性质。

因此起草不可抗力条款时,与其无限罗列名词,不如把三个问题写清楚:

什么事件触发条款;

事件必须对合同造成什么程度的影响;

事件发生以后双方如何处理。

这往往比单纯堆几十个“不可抗力事件”更加实用。

写在最后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看似只有四个字,真正发生纠纷以后却经常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判断某个事件是不是不可抗力,不能只看事件听起来够不够“大”。

真正应该判断的是:

签订合同时能不能合理预见?

发生以后能不能避免?

通过合理措施能不能克服?

它到底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多大影响?

所以,面对合同纠纷时,不要简单认为:

“发生了意外,所以我就不用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真正解决的,是一个事件造成的风险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而一份写得好的合同,就是尽量在风险真正发生之前,把这个问题先说清楚。


本文仅作合同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条款约定、事件性质、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