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公司一定可以不认账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公司一定可以不认账吗?
公司做生意,很多合同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
于是很容易产生一种认识:
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公司就必须负责。
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另一种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
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结果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自己签了一份1000万元的合同。
后来合同亏了,公司就说: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这份合同公司不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到底对公司有没有效力?
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有效”或者“无效”。
关键要看:
他到底违反了什么限制,以及合同另一方知不知道这种限制。
一、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不一样
普通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一般要看他有没有代理权。
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所不同。
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依法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以后,公司不能轻易说:
“这个合同不是公司盖章同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的,所以和公司无关。”
如果是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通常首先产生的是公司的法律后果。
真正复杂的问题在于: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后怎么办。
二、只是违反公司章程,一般不能随便对抗外部交易相对人
例如:
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过董事会批准。
但是法定代表人没有走内部程序,直接和客户签了一份800万元的采购合同。
后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公司发现合同亏了,于是拿出公司章程说:
“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这份合同不算。”
这种说法不一定能够成立。
因为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作出的限制,首先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则。
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和公司做生意的人,都把公司所有内部制度研究一遍。
因此,如果交易相对人对此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那么公司一般不能仅仅以“违反内部授权”为理由否认合同效力。
换句话说:
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原则上不能随意转嫁给善意交易相对人。
三、如果对方明明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呢?
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还是刚才的例子。
假设交易前,公司已经明确书面通知客户:
超过500万元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个人无权决定。
甚至客户已经看到了公司章程,也知道这份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内部审批。
双方仍然绕过程序签订合同。
这个时候,客户再说:
“我只要看到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什么都不用管。”
就未必能够得到支持。
《民法典》关于越权代表的基本规则就是: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原则上可以对公司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法律后果就可能发生变化。
所以案件真正需要调查的,往往不是:
“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越权?”
而是第二个问题:
“合同另一方知不知道他越权?”
四、还有一种情况,比违反公司章程更加严格
有些事项并不是公司章程自己规定需要审批。
而是法律直接规定:
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公司机关作出决定。
这种情况下,对交易相对人的审查要求就可能更高。
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例如: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下决定,用公司资产给另外一家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但是按照法律和公司内部规则,这项担保本来应该经过相应公司机关决议。
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如果根本没有审查应有的公司决议,就可能存在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问题。
因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是一张无限授权书。
对于法律明确要求公司机关决议的重大事项,交易相对人也不能完全不审查。
五、为什么一定要区分“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
这两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都叫“越权”。
但法律评价不同。
第一种:
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内部制度自行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这种限制主要属于公司内部问题。
对于善意相对人,公司原则上不能用内部规定对抗。
第二种:
法律、行政法规本身就规定某项交易必须经过公司特定机关决议。
这个时候,交易相对人在签约时就可能负有一定的合理审查义务。
如果完全没有审查,就不能当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所以处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案件,不能看到“越权”两个字就直接得出结论。
首先要问:
这个权限限制到底来自公司内部规定,还是来自法律规定?
六、合同对公司有利,公司后来能不能认可?
现实中还有一种很有意思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合同的时候确实存在越权。
一开始公司不同意。
后来市场发生变化,公司突然发现:
这份合同对自己非常有利。
于是又表示:
“这个合同我们认可。”
这类案件实际上还涉及公司的追认以及实际履行行为。
例如公司后来:
接收了合同货物;
收取了合同款项;
向对方开具发票;
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明确作出同意合同的决议。
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判断公司真实意思的重要证据。
因此,公司是否认可一份越权合同,不能只看签约当天发生了什么。
还要看:
签约以后公司到底做了什么。
七、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以后,再说法定代表人越权,要更加谨慎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已经履行了半年。
钱收了;
货用了;
项目也做了。
后来发生纠纷,公司突然提出:
“当年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到授权,所以合同对公司没有效力。”
这种抗辩往往就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
因为公司长期实际履行合同,本身就可能说明公司对这项交易是知情甚至认可的。
法律保护交易安全。
公司不能一边享受合同带来的利益,一边在发生损失以后,又把内部权限问题拿出来作为彻底否认合同的工具。
八、合同盖了公章,是不是就一定有效?
也不能这么简单理解。
很多人认为:
有公章就一定代表公司。
实际上,现在审理合同案件越来越重视的是:
到底是谁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及这个人有没有相应权限。
公章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但公章并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
反过来也一样。
有些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也不能因此直接认定:
“没有公章,所以公司不用负责。”
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因此,签字和盖章都要结合具体权限、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九、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承担责任以后怎么办?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
即使因为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最终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也不代表越权的法定代表人什么责任都没有。
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对外:
公司可能需要按照合同向交易相对人承担责任。
对内:
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内部授权,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
“既然合同最终算公司的,那法定代表人越权也就没有任何后果。”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与公司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矛盾。
十、与公司签重大合同,最好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合同金额比较大,尤其涉及股权、借款、担保、重大资产交易等事项,仅仅看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还不够。
可以重点审查:
- 签字的人是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
- 合同事项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的通常职权;
- 是否存在法律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 对方是否能够提供相应公司决议;
- 决议内容和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 合同金额有没有超过授权范围;
- 公司有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 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异常交易。
特别是重大担保、资产处置等交易。
多看一份公司决议,可能比以后打一场官司简单得多。
写在最后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真正的法律逻辑并不是:
“越权=合同无效。”
更准确的判断方法应该是:
首先判断法定代表人到底超越了什么权限;
然后判断这种权限限制来自法律,还是来自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再判断交易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最后还要结合公司后续有没有追认、实际履行合同等事实综合判断。
对于公司来说,不能把内部管理混乱的风险全部推给外部善意交易人。
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也不能因为对方是法定代表人,就对明显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完全不作审查。
法律最终寻找的是一个平衡:
既保护公司的正常治理秩序,也保护正常商业交易的安全。
本文仅作公司法及合同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案件应结合权限来源、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相对人是否善意、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