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公司一定可以不认账吗?

公司做生意,很多合同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

于是很容易产生一种认识:

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公司就必须负责。

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另一种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

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结果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自己签了一份1000万元的合同。

后来合同亏了,公司就说: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这份合同公司不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到底对公司有没有效力?

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有效”或者“无效”。

关键要看:

他到底违反了什么限制,以及合同另一方知不知道这种限制。

一、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不一样

普通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一般要看他有没有代理权。

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所不同。

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依法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以后,公司不能轻易说:

“这个合同不是公司盖章同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的,所以和公司无关。”

如果是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通常首先产生的是公司的法律后果。

真正复杂的问题在于: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后怎么办。

二、只是违反公司章程,一般不能随便对抗外部交易相对人

例如:

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过董事会批准。

但是法定代表人没有走内部程序,直接和客户签了一份800万元的采购合同。

后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公司发现合同亏了,于是拿出公司章程说:

“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这份合同不算。”

这种说法不一定能够成立。

因为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作出的限制,首先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则

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和公司做生意的人,都把公司所有内部制度研究一遍。

因此,如果交易相对人对此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那么公司一般不能仅仅以“违反内部授权”为理由否认合同效力。

换句话说:

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原则上不能随意转嫁给善意交易相对人。

三、如果对方明明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呢?

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还是刚才的例子。

假设交易前,公司已经明确书面通知客户:

超过500万元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个人无权决定。

甚至客户已经看到了公司章程,也知道这份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内部审批。

双方仍然绕过程序签订合同。

这个时候,客户再说:

“我只要看到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什么都不用管。”

就未必能够得到支持。

《民法典》关于越权代表的基本规则就是: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原则上可以对公司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法律后果就可能发生变化。

所以案件真正需要调查的,往往不是:

“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越权?”

而是第二个问题:

“合同另一方知不知道他越权?”

四、还有一种情况,比违反公司章程更加严格

有些事项并不是公司章程自己规定需要审批。

而是法律直接规定:

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公司机关作出决定。

这种情况下,对交易相对人的审查要求就可能更高。

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例如: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下决定,用公司资产给另外一家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但是按照法律和公司内部规则,这项担保本来应该经过相应公司机关决议。

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如果根本没有审查应有的公司决议,就可能存在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问题。

因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是一张无限授权书。

对于法律明确要求公司机关决议的重大事项,交易相对人也不能完全不审查。

五、为什么一定要区分“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

这两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都叫“越权”。

但法律评价不同。

第一种:

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内部制度自行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这种限制主要属于公司内部问题。

对于善意相对人,公司原则上不能用内部规定对抗。

第二种:

法律、行政法规本身就规定某项交易必须经过公司特定机关决议。

这个时候,交易相对人在签约时就可能负有一定的合理审查义务。

如果完全没有审查,就不能当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所以处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案件,不能看到“越权”两个字就直接得出结论。

首先要问:

这个权限限制到底来自公司内部规定,还是来自法律规定?

六、合同对公司有利,公司后来能不能认可?

现实中还有一种很有意思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合同的时候确实存在越权。

一开始公司不同意。

后来市场发生变化,公司突然发现:

这份合同对自己非常有利。

于是又表示:

“这个合同我们认可。”

这类案件实际上还涉及公司的追认以及实际履行行为

例如公司后来:

接收了合同货物;

收取了合同款项;

向对方开具发票;

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明确作出同意合同的决议。

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判断公司真实意思的重要证据。

因此,公司是否认可一份越权合同,不能只看签约当天发生了什么。

还要看:

签约以后公司到底做了什么。

七、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以后,再说法定代表人越权,要更加谨慎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已经履行了半年。

钱收了;

货用了;

项目也做了。

后来发生纠纷,公司突然提出:

“当年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到授权,所以合同对公司没有效力。”

这种抗辩往往就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

因为公司长期实际履行合同,本身就可能说明公司对这项交易是知情甚至认可的。

法律保护交易安全。

公司不能一边享受合同带来的利益,一边在发生损失以后,又把内部权限问题拿出来作为彻底否认合同的工具。

八、合同盖了公章,是不是就一定有效?

也不能这么简单理解。

很多人认为:

有公章就一定代表公司。

实际上,现在审理合同案件越来越重视的是:

到底是谁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及这个人有没有相应权限。

公章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但公章并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

反过来也一样。

有些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也不能因此直接认定:

“没有公章,所以公司不用负责。”

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因此,签字和盖章都要结合具体权限、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九、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承担责任以后怎么办?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

即使因为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最终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也不代表越权的法定代表人什么责任都没有。

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对外:

公司可能需要按照合同向交易相对人承担责任。

对内:

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内部授权,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

“既然合同最终算公司的,那法定代表人越权也就没有任何后果。”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与公司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矛盾。

十、与公司签重大合同,最好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合同金额比较大,尤其涉及股权、借款、担保、重大资产交易等事项,仅仅看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还不够。

可以重点审查:

  1. 签字的人是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
  2. 合同事项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的通常职权;
  3. 是否存在法律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4. 对方是否能够提供相应公司决议;
  5. 决议内容和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6. 合同金额有没有超过授权范围;
  7. 公司有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8. 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异常交易。

特别是重大担保、资产处置等交易。

多看一份公司决议,可能比以后打一场官司简单得多。

写在最后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真正的法律逻辑并不是:

“越权=合同无效。”

更准确的判断方法应该是:

首先判断法定代表人到底超越了什么权限;

然后判断这种权限限制来自法律,还是来自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再判断交易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最后还要结合公司后续有没有追认、实际履行合同等事实综合判断。

对于公司来说,不能把内部管理混乱的风险全部推给外部善意交易人。

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也不能因为对方是法定代表人,就对明显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完全不作审查。

法律最终寻找的是一个平衡:

既保护公司的正常治理秩序,也保护正常商业交易的安全。


本文仅作公司法及合同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案件应结合权限来源、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相对人是否善意、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