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如何举证,才能成功认定工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合同签订时,一切正常。

但是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突然发生巨大变化:

主要材料价格暴涨;

人工成本大幅上涨;

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施工条件发生根本变化。

承包人发现:

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施工,可能造成巨大亏损。

于是向发包人提出:

“合同价格需要调整。”

但发包人通常会回应:

“这是固定价合同,亏损风险应该由你承担。”

双方争议最终进入诉讼。

这时候,承包人能否成功主张情势变更,关键不只是说明自己亏损,而是要完成一套完整的举证。

情势变更不是解决普通亏损问题的工具

很多工程企业容易产生一个误区:

只要工程亏损,就可以申请调整合同价格。

实际上,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有比较严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周期较长的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人工上涨、市场变化,本来就是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如果任何价格波动都可以调整合同,那么固定价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法院审查情势变更时,首先关注:

这个变化是不是已经超过正常商业风险范围。

换句话说:

不是“亏钱了”就一定可以调整。

而是要证明:

发生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重大变化。

第一,证明价格变化具有异常性

承包人主张情势变更,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证明市场变化幅度明显异常。

比如:

合同签订时,某主要材料价格稳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为特殊原因短期内上涨数倍;

这种变化已经超出正常市场波动。

但如果只是:

材料上涨10%;

人工成本增加;

运输费用变化。

法院通常会认为:

这些属于建设企业应当考虑的经营风险。

因此,承包人不能只提交:

“现在成本比以前高。”

而应该证明:

“这个上涨幅度已经超过正常商业预期。”

常见证据包括:

行业价格报告;

政府发布的价格信息;

市场交易数据;

采购合同;

供应商报价变化记录。

第二,证明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

这是很多案件中的关键。

情势变更要求:

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例如:

某种重大政策突然出台;

某类原材料因为特殊事件导致供应链中断。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证明。

但是如果:

签合同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明显上涨趋势;

行业内已经普遍预测价格继续上涨;

双方仍然约定固定价格。

那么法院可能认为:

承包人已经知道风险存在,仍然选择签约。

这种情况下,再要求调整合同价格,难度会增加。

所以承包人需要证明:

当初签约时,没有合理理由预见后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三,证明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这是情势变更和普通商业风险最大的区别。

商业活动中,有利润就可能有亏损。

正常亏损,应当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但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一方承担明显不合理的巨大损失,就可能达到情势变更程度。

例如:

合同总价5000万元。

因为特殊原因,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

最终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3000万元。

继续施工已经明显突破双方签约时的利益平衡。

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考虑调整合同。

但如果:

原本预计利润20%。

后来利润下降到5%。

虽然承包人不满意,但通常仍属于商业风险。

第四,要证明自己没有扩大损失

工程案件中,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

承包人不能因为发现成本上涨,就放任损失扩大。

例如:

材料价格已经上涨。

承包人仍然长期停工;

没有及时通知发包人;

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

部分损失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所以发生重大价格变化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

通知发包人;

提出协商;

固定现场情况;

保存相关资料。

不要等工程完全结束以后,再突然提出情势变更。

实务中,哪些材料最重要?

如果承包人准备主张情势变更,建议重点保存:

施工合同;

招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材料采购合同;

付款记录;

市场价格变化资料;

双方往来函件;

会议纪要;

停工、复工通知;

现场签证资料。

其中,双方沟通记录非常重要。

很多企业遇到成本上涨以后,只是口头告诉发包人:

“现在材料涨价太厉害。”

但是没有留下正式书面通知。

几年以后进入诉讼,很难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及时提出风险。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不要混淆

实践中还有一个误区:

认为材料暴涨属于不可抗力。

其实二者不同。

不可抗力强调: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例如:

重大自然灾害;

战争;

政府强制措施。

而情势变更主要解决:

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例如:

市场环境发生异常变化,导致合同利益严重失衡。

工程材料价格暴涨,更多情况下讨论的是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

法院最终关注的,不是谁亏得更多

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人经常强调:

“我们已经亏了很多钱。”

但是法院真正关注的是:

这种亏损是不是合同风险范围之外?

是不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

是不是已经严重破坏合同公平?

是不是有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情势变更案件,本质上不是简单的“亏损赔偿”。

而是一场关于风险分配的证明。

律师提醒

对于承包人来说,面对固定价合同风险,最重要的是两个时间点:

一个是签合同的时候。

通过调价条款、风险分担条款提前安排。

另一个是风险发生的时候。

及时通知、固定证据、保存资料。

很多工程企业最后败诉,并不是法律不保护,而是没有证明:

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

情势变更不是一句“成本增加太多”就可以成立。

真正有效的主张,需要完整证明:

变化异常;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建设工程周期越长,越应该重视合同风险管理。


本文仅作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情势变更的认定涉及合同内容、市场变化、履行情况及双方举证情况,应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