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现实中经常有人认为:

担保合同既然已经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当然就不用还钱了。

其实没有这么简单。

担保合同无效,确实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直接按照原来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责任或者其他担保责任。

但是:

担保合同无效,不等于担保人一定没有任何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之所以无效,债权人或者担保人本身存在过错,仍然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一、首先要区分: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

假设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王某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

如果保证合同有效,张某到期不还钱,符合条件时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这属于:

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后来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了。

这时候王某原则上不再按照那份无效保证合同承担原本约定的保证责任。

但如果王某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

担保合同有效,讨论的是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更多讨论的是过错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这是第一种情况。

比如借款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只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因为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

此时要看:

债权人和担保人到底谁有过错。

第一种: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

如果双方对担保合同无效都有过错,那么担保人仍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设置了一个上限:

一般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注意,不是简单按照全部债务的50%计算。

首先要看债务人自己到底能够清偿多少。

例如:

债务总额100万元;

执行债务人以后能够清偿60万元;

剩余40万元无法清偿。

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都有过错,那么担保人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超过剩余40万元的二分之一,也就是20万元。

第二种: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没有过错

如果担保人自己存在过错,而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可能更重。

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能需要对: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仍然不是当然替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

核心仍然要先确定债务人究竟有多少部分不能清偿。

第三种: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结果正好相反。

如果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而问题主要是债权人自己造成的,那么:

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担保合同无效以后,债权人能不能继续找担保人追责,关键不是一句“合同无效”就能判断。

真正要看的是:

担保合同为什么无效,以及谁对这个无效结果存在过错。

三、如果主合同本身就无效,规则又不一样

第二种情况更加特殊。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通常情况下,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

主合同本身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

那么为这份主合同提供的担保,也可能随之失去效力。

这种情况下,对于担保人的责任,法律规定得更加严格。

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担保人也有过错:

担保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则上: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这就是实务中经常听到的“1/3规则”。

四、所以“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千万不要混淆

这个问题非常容易记错。

可以简单记成: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

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可能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也无效,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因此,不能看到“担保合同无效”就统一套用三分之一。

要先判断:

主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五、什么叫“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这一点也很重要。

很多债权人会认为:

债务人到期没有还钱,就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按照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承担责任。

其实不一定。

司法解释使用的表述是: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它关注的是债务人自身实际偿债能力。

例如债务100万元,债务人实际上还有大量房产、车辆、存款可以执行,那么不能简单把100万元全部视为“不能清偿”。

通常需要结合: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执行情况;

已经偿还的金额;

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债权;

最终无法获得清偿的范围。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债务人还有没有钱”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六、为什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可能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觉得:

合同都无效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原因就在于:

合同无效和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是两个问题。

例如某个主体明明知道自己依法不能提供这种担保,却仍然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基于这份担保,又决定向债务人提供资金。

后来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

如果简单认为:

合同无效,所以担保人一分钱都不用承担。

就可能导致有过错的一方反而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得利益。

因此法律要求: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核心实际上是一种:

过错赔偿责任。

七、哪些情况容易发生担保合同效力争议?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包括: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是没有履行必要的公司决议程序;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主体提供了担保;

主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情形;

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他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况。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

出现这些情况,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一定无效。

尤其是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现在还要进一步判断:

债权人是否善意;

有没有审查相应公司决议;

担保属于普通关联担保还是其他特殊类型;

法律是否存在例外规定。

因此,不能只凭“没有股东会决议”几个字,就直接下结论说担保必然无效。

八、担保人赔了以后,能不能再找债务人追偿?

可以。

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以后,担保人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最终损失一定全部由担保人自己承担。

担保人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在自己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例如:

债务人最终无法清偿60万元;

担保人因为无效担保承担了20万元赔偿责任。

担保人实际支付这20万元以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再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担保合同无效以后,可能出现三层关系:

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债;

债权人向有过错的担保人主张赔偿;

担保人承担赔偿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九、有反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后反担保也一定无效吗?

也不一定。

现实中还有一种交易结构:

张某借钱;

王某为张某提供担保;

为了降低王某的风险,张某或者其他人又向王某提供反担保。

后来王某提供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

这个时候不能简单认为:

主担保无效,所以反担保肯定也全部无效。

现行司法规则对此有专门规定。

担保人因为无效担保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反担保约定,在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

担保合同无效,不当然导致反担保合同一起无效。

十、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不能只看“有人签字”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这类案件最大的教训就是:

不能觉得有一个担保人签字,自己的钱就绝对安全了。

尤其是金额比较大的交易,更应该提前审查:

  1. 担保人是否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
  2. 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 签字的人有没有相应代表权限;
  4. 担保财产到底属于谁;
  5. 抵押、质押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或者交付;
  6. 主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效力风险;
  7. 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有没有约定清楚。

如果这些问题完全不审查,等到债务人真正没有偿债能力的时候,才发现担保合同本身存在效力问题,债权实现的风险会大幅增加。

写在最后

担保合同无效以后,不能简单得出两个极端结论:

一个是:

合同无效,担保人肯定一分钱都不用承担。

另一个是:

虽然合同无效,但担保人还是必须按照原来的担保合同赔钱。

这两个说法都不准确。

真正的分析顺序应该是:

首先看主合同是否有效;

其次看担保合同为什么无效;

然后判断债权人和担保人分别有没有过错;

再确定债务人到底有多少债务不能清偿;

最后才能计算担保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最高可能到什么程度。

尤其需要记住: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可能涉及二分之一规则;

主合同无效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的,才主要涉及三分之一规则。

担保合同无效以后承担的,也不再是简单的合同担保责任,而主要是基于当事人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文仅作民商事担保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赔偿责任,应结合主合同效力、担保无效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债务人偿债能力以及具体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