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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没有收到,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问题:施工单位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拿到这笔工程款债权以后,能不能继续享有原本属于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工程款债权转让,不只是普通债权转让一般债权转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甲欠乙100万元。乙把这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以后丙可以向甲要求还款。但是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比较特殊。因为它不仅仅是一笔钱,还附带了一项重要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种权利与工程本身密切相关。所以问题就来了: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那么优先受偿权是否也跟着一起转让?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专门赋予施工承包人的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工程款债权已经真实转让,受让人实际上取得了这笔工程款债权,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也应当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继续享有优先受偿

分包人能否绕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

分包人能否绕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这样的付款链条:发包人A → 总承包人B → 分包人CC把工程干完以后,B却一直拖欠工程款。C去找B要钱,B回答:不是我不给你,是发包人A还没有把钱付给我。于是问题来了:C能不能不再等B,直接起诉A要求支付工程款?答案是:一般不能直接跳过合同关系要求A付款,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向A主张。一、为什么原则上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首先要理解一个基本原则:合同具有相对性。假设:A把工程以1000万元发包给B;B又把其中300万元的工程交给C施工。A和B之间有施工合同。B和C之间也有合同。但是A和C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正常情况下:A欠的是B的钱;B欠的是C的钱。C不能因为B欠自己300万元,就当然要求A直接支付300万元。否则就会把原来的合同关系完全打乱。所以,单纯说:“这个工程是我实际干的,所以发包人必须直接给我钱。”现在并不是一个当然成立的法律逻辑。二、但是有一种办法叫“债权人代位权”虽然C和A之间没有直接合同,但法律设置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债权人代位权。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的钱,而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