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能否绕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这样的付款链条:发包人A → 总承包人B → 分包人CC把工程干完以后,B却一直拖欠工程款。C去找B要钱,B回答:不是我不给你,是发包人A还没有把钱付给我。于是问题来了:C能不能不再等B,直接起诉A要求支付工程款?答案是:一般不能直接跳过合同关系要求A付款,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向A主张。一、为什么原则上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首先要理解一个基本原则:合同具有相对性。假设:A把工程以1000万元发包给B;B又把其中300万元的工程交给C施工。A和B之间有施工合同。B和C之间也有合同。但是A和C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正常情况下:A欠的是B的钱;B欠的是C的钱。C不能因为B欠自己300万元,就当然要求A直接支付300万元。否则就会把原来的合同关系完全打乱。所以,单纯说:“这个工程是我实际干的,所以发包人必须直接给我钱。”现在并不是一个当然成立的法律逻辑。二、但是有一种办法叫“债权人代位权”虽然C和A之间没有直接合同,但法律设置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债权人代位权。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的钱,而他自己
公司已经注销,欠的钱就不用还了?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责任问题做生意时,有一种情况很容易让债权人措手不及:钱还没有要回来,一查工商信息,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公司都没了,这笔钱是不是也就没办法要了?其实未必。公司注销,并不等于原来的债务凭空消失。尤其是公司没有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或者在简易注销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相关责任人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正常情况下,公司不能有债没处理完就直接注销公司决定解散以后,原则上要先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需要清理公司资产和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并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清算完毕以后,制作清算报告,才进入注销程序。所以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先清算,后注销。而不是公司欠着一堆钱,股东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把营业执照注销掉,债务就一笔勾销。法律显然不会允许通过注销公司逃债。二、简易注销不是“债务免除程序”现在很多小公司办理注销时,会选择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手续确实方便,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产生债务,或者原有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同时,全体股东还需要对相关情况作出承诺。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公司实际上还欠着别人的钱,股东却承
香港服务器线路随笔:CN2、CMI和BGP到底怎么选?最近折腾博客服务器,又重新研究了一下香港服务器的线路。买香港服务器时,经常会看到几个词:CN2、CMI、BGP、CN2 GIA、CN2 GT……对于不研究网络的人来说,第一眼确实有点晕。其实简单理解就够了。CN2:主要看中国电信方向CN2可以理解为中国电信的一套骨干承载网络。购买香港服务器时,常见的又有CN2 GT和CN2 GIA。简单粗暴地说:CN2 GT偏性价比,CN2 GIA偏质量。通常情况下,GIA的线路资源和路由质量会更好一些,尤其是在晚高峰或者对网络稳定性要求比较高的时候,优势更容易体现出来。但价格自然也更贵。所以普通个人网站、小博客,并不一定非要追求最贵的GIA。CMI:移动用户值得关注CMI是China Mobile International,也就是中国移动国际。CMI运营自己的国际IP网络AS58453。如果网站访客中中国移动用户比较多,香港服务器使用优质CMI线路往往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这几年我自己的感受是:线路不能只看“电信优化”,移动访问体验同样值得关注。毕竟现在手机访问网站的人越来越多。BGP不是某一
工伤认定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吗?施工分包、挂靠、超龄人员、实习生、外卖骑手一次讲清发生工伤以后,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没有劳动合同,还能不能认定工伤?还有人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在工地上干活,但从来没有和建筑公司签过合同;老板只是挂靠在某家公司名下经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还在单位继续上班;大学生去企业实习期间受伤;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下还能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理解,工伤保险通常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但是,随着司法实践和用工方式不断变化,现在已经不能简单理解为:“没有劳动关系,就一定没有工伤。”特别是违法分包、个人挂靠、超龄劳动者以及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特殊群体,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越来越完整的保障规则。这篇文章就把这些情况一次讲清楚。一、普通工伤认定,首先还是要看劳动关系对于普通企业员工来说,工伤认定的基本逻辑仍然是:先确认你属于这个单位的职工,再判断受伤是不是因为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材料。所以,如果有劳动合同,事情通
很多人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干着一样的工作,接受着一样的管理,但身份却完全不同。有的人是单位直接招聘的正式员工,有的人则是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进入单位工作的派遣员工。平时上班的时候,这种区别可能并不明显。真正到了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或者发生辞退的时候,区别就可能体现出来了。尤其是下面几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是不是只需要支付N?正式员工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是不是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派遣公司每隔两年换一家,工作十年是不是最后只能按照两年计算补偿?这些问题不能简单用“派遣工”和“正式工”几个字下结论。真正需要搞清楚的,是谁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你的工作年限能不能连续计算。一、劳务派遣员工首先要搞清楚:你的“老板”到底是谁?这是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最重要的一步。例如:张某每天都在A公司上班。他的工作地点在A公司,部门领导也是A公司的,考勤、排班以及日常工作基本都由A公司管理。但是张某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却发现合同上的甲方不是A公司,而是B人力资源公司。那么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来看:B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也是张某法律意义上的
离职补偿到底是N、N+1还是2N?律师一次讲清解除、终止和赔偿金劳动关系结束时,很多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到底应该给我N、N+1,还是2N?网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法很多,有人认为只要公司辞退员工就应该支付“N+1”,也有人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就可以直接要求“2N+1”。实际上,这些说法都不准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究竟是N、N+1还是2N,首先要解决的并不是“工作了几年”,而是判断:劳动关系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结束的,以及是谁提出结束劳动关系。只有先把这个问题弄清楚,才能判断后面的补偿标准。一、先弄明白两个概念: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结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合同解除,另一类是劳动合同终止。虽然最终结果都是员工离开公司,但两者在法律上的性质并不相同。所谓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因为某个法定事实出现以后,劳动合同自然结束。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决定解散;劳动者死亡;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原本还没有到期,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前结束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比如员工主动辞职、公司辞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建工解释二》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问题一:请您介绍一下《建工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制定中坚持的原则?答: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符合法律政策精神和经济规律的裁判规则引领建筑市场主体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继《最高人民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所谓时效是指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产生的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心关于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一般认为有三个: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类型,其中,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指的是占有他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由以下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须经过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因情形而异,各国民法规定也各不相同,本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二是须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即权利人在能够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行使权利,并且该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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